朱征夫:法律应当为企业家提供更多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
专题:2024亚布力企业家第二十届夏季年会
“2024亚布力企业家第二十届夏季年会”于8月30日-9月1日在广州市举行。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出席并演讲。
朱征夫表示,发展新质生产力,法律应当为企业家提供更多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
他指出,企业家和普通公民一样,他们享受法律上的权利,也要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是,他们又与普通的公民不同,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
朱征夫说,作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他们要对其他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负责。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决策者,他们要对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负责,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负责,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负责。作为生产和服务提供方的负责人,他们要对消费者负责,对合作方负责,对监管方负责,对社会负责等等。
“由于企业家承担责任的多重性,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牵涉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他们比普通公民更加期待行为规则的明确性、稳定性,更加需要法律提供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朱征夫强调。
他说,法律,作为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它产生的过程是历史的借鉴与总结,先进文明成果的采纳和吸收的过程,比起道德习惯和政策等其他行为规范,法律是更科学、更成熟的管理智慧,他告诉我们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里开了绿灯,哪里画了红线?法律也同时告诉我们,遵守了法律规则就会受到国家的保护,违反了这些规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朱征夫指出,这些规则的背后还有一些更加基本的法律原则。比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等等。“这些原则和规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行为遵循,也为企业家们提供了权利和义务的指引。
但他指出,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还要看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
朱征夫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以及媒体上报道的极端事例让人们产生了疑惑——有些企业家长期遭到网暴,甚至被各种诽谤,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均受到损害,却很难得到救济。个别地方政府搞逐利执法或者“以刑化债”,用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欠债的问题,不仅不符合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也影响了企业家对行为界限的担忧。
“如果没有违法也会被抓捕,那么企业家的红线到底在哪里呢?”,朱征夫问道。
“还有甚者,在网上,我们看到有的地方的侦查机关搞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对企业主点名道姓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线索,这种做法的逻辑是成问题的”,朱征夫指出。
其一,既然是征集犯罪线索,那就先认定他有罪了。可是手上连证据都不够,认定他有罪的依据是什么呢?
其二,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那么,侦查机关哪来的权利认定人家有罪?
其三,如果收集不到有用的证据,如何收场?当事人的名誉损失要不要补偿,如何补偿?
“这些虽然是个别事例,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权力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不仅给企业家的正当利益带来显而易见的伤害。关键还在于,它混淆了行为的界限,让企业家们不知所措,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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