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发布新规!涉及期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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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简称中期协)发布公告,正式对外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
《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业务规范、财务规范、客户管理、仓库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共六十条。新规旨在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导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合规稳健发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区分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
根据《管理规则》,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包括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仓储物流等大宗商品相关业务。其中,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属于贸易类业务;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属于资金类业务。
中期协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起草说明》(下称《起草说明》)中明确,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均可配合开展期货对冲交易,为客户管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应当审慎识别客户的主要诉求和目的,按照实质进行分类管理。此外,还明确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仓储物流业务,资格条件和业务规范将由协会另行规定。
规范业务行为
《管理规则》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还要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协会鼓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加强业务管理。
关于具体业务,中期协在《起草说明》中指出,《管理规则》通过对合同条款、实物交收、对冲交易、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对公司的展业行为形成制约机制,督促公司做到业务形式与业务实质相统一。
一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真实反映业务实质,资金类业务合同应当体现购回条款或代理关系,禁止以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口头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书面合同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等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本。
二是要求实物交收,不得以现金净额结算。贸易类业务的本质即是货物流通,脱离了货物交付则异化为金融交易行为。资金类业务从管控风险考虑,也应伴随货物的真实流转,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取得货物所有权。
三是要求加强对冲交易管理。开展对冲交易的目的是管理公司自身业务产生的风险敞口,严禁为客户规避监管要求,以贸易之名变相代理客户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
四是明确禁止条款,严禁公司存在虚假循环贸易、利益输送、变相代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贸易类业务变相开展资金类业务等行为,要求公司从实质加强合规管理,防止触碰违规红线。
引导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管理规则》针对客户信用风险、仓库信用风险、货权与货物风险等主要风险点,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求做好客户资信评估,进行分类分层管理,持续关注客户资信情况变化。对于频繁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客户以及违约客户,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与其新增业务的必要性,防范为客户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
二是要求做好仓库的筛选准入,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及时调整合作仓库白名单。
三是要求明确货物和货权信息,做好入库验收和存货盘点,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在库货物安全。
此外,《管理规则》还规范了财务处理,明确了业务收入确认方式,要求以净额法确认全部资金类业务和六种贸易类业务的收入。同时,对行业自律管理做出要求,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从展业行为、财务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报送等方面压实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责编:汪云鹏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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