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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诉讼时效已所剩无几

鑫普汇信息网2024-12-24 11:15:03热点2
458.vip_开元官方  2024年12月23日晚间,远兴能源(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2024年12月23日晚间,远兴能源(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202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6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远兴能源涉及的主要违规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

  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由于远兴能源2022年4月12日已经披露了该重大诉讼的情况,因此投资者索赔案件的揭露日大概率为2022年4月12日,根据证券诉讼三年时效的规定,虽然远兴能源刚刚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是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时效已经所剩无几。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远兴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12日之间买入远兴能源,且在2022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远兴能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远兴能源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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