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600811)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继续立案
2025年3月16日晚,东方集团(维权)(600811)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东方集团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1年4月30到2024年6月22日之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2024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东方集团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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