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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招商引资财政奖补、税费优惠“红线”更明确了

鑫普汇信息网2025-03-18 22:10:03科学1
458.vip_开元官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该《办法》对此前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助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前部分地方政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该《办法》对此前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助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违规滥用一些税费、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甚至会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对此,《条例》第十条,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然而上述规定相对笼统,实践中地方执行出现偏差。

  3月18日,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直言,《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周智高接着说,这次出台《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五种情形,比如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等。

  《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四种情形,这包括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等。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四种情形。这包括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减免、缓征或者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等政策,减少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周智高表示,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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