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一出!IPO“红包”没了!中介收费模式要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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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日报
近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起草说明指出,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在具体的收费要求上,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最为聚焦的条款规定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新规一出即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以往多地政府以“红包”招数支持企业上市的做法将难以为继?中介机构上市导向的收费模式又是否要改变?
“取消上市奖励并不意味着不再鼓励企业上市,而是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科技与标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陶青阳表示。
来源: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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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奖励将被叫停
长期以来,多地“真金白银”支持企业上市,奖励金额在几百万到几千万元不等。但当前阶段,伴随新规发布,这种做法或难以为继。
此次《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同时提到,地方政府违反这一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上市奖励在全国各地十分普遍,虽然各地金额不等,但奖励力度普遍较大,且按照上市辅导、申报受理、获批上市等不同环节,以结果为导向直接分批次给予奖励。
近年,多地政府出台现金补贴和相关培育政策。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甘肃、广东、湖南、陕西、内蒙古、山东、四川等十多个省份明确提出,对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进行现金奖励。
IPO奖励的出发点原本是通过奖励减轻企业的上市成本,提升企业上市的积极性。然而,随着IPO资源的争夺逐步白热化,奖补比拼也愈演愈烈。
证券时报报道,为争抢上市资源,同一省份的不同区域,对企业的奖补金额也不尽相同。以浙江为例,义乌对企业上市的奖补政策分为上市直接奖励与首发募资奖励,总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余姚采取分阶段奖励,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递交IP0申报材料并得到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的,给予400万元;成功首发上市时,给予200万元。
对企业上市奖补最大方的当属江西。以赣州经开区为例,其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还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鹰潭对当地企业在A股首发上市,从启动股份制改造到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分别奖励1000万元、1500万元。
资深券商韩先生对记者表示:“该法规将会帮助市场筛选出一批想上市、能上市以及被投资者认可的上市公司。减少上市过程中来自于地方官员、中介机构等其他方的影响,摆正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冲动之风,为真正需要上市的企业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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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迎“大考”
《规定》另一大看点是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收费问题,“点名”中介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的收费模式。
整体来看,《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对于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也分别作出规定。
其中,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规定》还提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韩先生认为:“中介机构收取IPO‘上市奖励’是行业普遍现象,但此举会加重上市企业负担。该法规将减少上市过程中企业额外费用支出,减轻企业上市负担,同时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阶段收费将有效避免因沉没成本过高而强行包装上市的擦边行为,减少被企业绑定而铤而走险的市场风险。”
显而易见的趋势是,券商投行原有的收费模式将迎重大考验,叠加IPO阶段性收紧的影响,投行需要在收入承压的环境下探寻更公正、更合理的收费方式。更深层次的变化是,从收费环节出发进行改革,让中介机构回归自身提供服务的本位,从而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确保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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